1.近日,法庭拒絕發出禁令,禁制他人發放《願榮光》一曲。經閱讀法庭的判詞後,個人有以下的看法。
2.法庭指禁制令所列的受禁行為已有「其他」現行的法例管制,當中包括《國安法》第21條、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;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及10條、即煽動他人離叛等罪行及《國歌條例》第7條,即侮辱國歌罪等。總括而言,這些條例是禁止任何人煽動分裂國家,煽動叛亂等行為。法庭認為這些行為既然是有現行「其他」法例管制,又何需發出禁制令,禁止他人播放《願榮光》一曲。
3.法庭看來混淆了一些基本事實。法庭在是否發出禁制令時的考慮焦點之一,是集中在《國歌條例 》中的第7條,即指《願榮光》一曲是被一些人士視作國歌,故播放《願榮光》便等同侮辱國歌,這種行為既然已被《國歌條例 》限制,又何需用禁制令此途徑「重複」規限同一行為?但《國歌條例》第7條中所指「國歌」的定義,是指《義勇軍進行曲》,任何帶有侮辱此曲的行為,才構成罪行。播放《願榮光》因此並不是等同違反了《國歌條例》,法庭認為惡意播放《願榮光》是受《國歌條例》第7條規範的結論,看來甚有商榷之處。
4.法庭接納《願榮光》一曲帶有港獨、分裂國家的意味,但認為有「其他」現行法例,規管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,這些法例是指《國安法》第20及21條,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及10條,這些條例是管制煽動判亂等等的行為,犯者必須在意念上有煽動意圖,並有具體行為配合,才構成叛亂罪(簡稱)。但禁制令的原意是帶預防性,防止犯者有意圖地播放《願榮光》歌,以達到煽動他人的目的,法理上是帶有杜漸防萌的意味。假若犯者不理會禁制令而發放《願榮光》一曲,違反禁制令本身便構成蔑視法庭罪。
5.蔑視法庭罪與煽動判亂罪的犯罪元素不單截然不同,罰則亦相對有異,兩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語,實令人難以理解法庭拒絕發出禁制令的理據。
6.法庭指《願榮光》有多個版本,且在網上多個平台廣泛流傳,不知言下之意是否因此禁之不盡?個人認為正因這種不當行為有氾濫之趨勢,才更有必要及早禁止,假如基於禁無可禁而不發出禁制令的話,才可能引發一個失控的局面。
7.法庭又指,由於律政司申請此禁制令時沒有答辯人,故此,如發出禁制令的話,等同剝奪了答辯人的答辯權。過往,特別是涉及申請禁制令的聆訊,通常是緊急、秘密地由申請人單方面提出,事後受禁制令影響者如感不公,可提出推翻禁令的申請,法庭以此論點作為拒絕發出禁制令的理由之一,看來頗為牽強。
8.律政司就禁制令的申請狀列明,禁令涵蓋範圍是針對境內(即港內)人士,惟在此聆訊中協助法庭處理此申請的「法庭之友」卻指,禁令的實則作用是針對「全球人士」,法庭樂意接受此說,乃導致拒絕發出禁制令的原因之一。個人認為,縱是針對全球人士(即包括境外者),不正正是一如《國安法》中所列罪行,是包括規範境外人士的叛國行為嗎?
9.法庭聲稱,恐防禁令令一些愛好網上點擊《願榮光》者誤墮法網。細讀申請狀中列明,受禁制令約束者(譯)「需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在有關環境下能夠達到此目的的情况下…」, 才構成違反禁制令, 換言之,若有人喜歡《願榮光》這首光而播放自娛,只要不帶煽動他人的意圖,根本不會令無辜者糊裏糊塗地墮入法網,假如你因好奇聽聽《願榮光》一曲,難道你會憂慮被捕嗎?
文:黃汝榮
自1998年起加入司法機構,擔任暫委裁判官,由2001年起出任常任裁判官至2016年退休。現為香港中文大學校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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